汽車用轉向管柱上組合開關
目 次
前言. IV
1 范圍. 1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1
3 術語和定義. 1
4 基本要求. 2
5 技術要求. 3
6 試驗方法. 8
7 檢驗規則. 16
8 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18
9 質量承諾. 18
前言
本標準按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由浙江省品牌建設聯合會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由×××牽頭組織制訂。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浙江萬超電器有限公司。
本標準參與起草單位:×××。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
本標準由×××負責解釋。
汽車轉向管柱上組合開關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汽車轉向乏術上組合開關的基本要求、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及質量承諾等。
本標準適用于安裝在汽車轉向管柱上的組合開關(以下簡稱“組合開關”)。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2828.1—2012 計數抽樣檢驗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質量限(AQL)檢索的逐批檢驗抽樣計劃
GB/T 7324—2010 通用鋰基潤滑脂
GB/T 30512—2014 汽車禁用物質要求
GB/T 28046.4—2011 道路車輛 電氣及電子設備的環境條件和試驗 第4部分 氣候負荷
QC/T 218—2017 汽車用轉向管柱上組合開關技術條件
QC/T 413—2002 汽車電氣設備基本技術條件
3 術語和定義
QC/T 218—2017界定的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4 基本要求
4.1 研發設計
4.1.1 應具備產品質量先期策劃的設計能力。
4.1.2 應具備產品各類設計軟件應用能力,各項性能指標計算分析能力。
4.1.3 應運用三維軟件和快速成型技術、運動仿真對產品的結構進行優化設計。
4.1.4 應具備模具設計,成型模流分析能力。
4.2 原材料
4.2.1 金屬材料符合中性鹽霧試驗表面無銹蝕。
4.2.2 原材料應符合GB/T 30512—2014有毒有害物質的含量限值的要求。
4.3 生產制造
4.3.1 應具備工作電壓、工作電流、堵轉力、運行速度等在線檢測的裝配流水線。
4.3.2 應采用模擬車狀態全/半自動檢測臺,對組合開關基本性能指標進行監控。
4.4 檢測能力
4.4.1 裝配流水線關鍵工序具有在線監測能力。
4.4.2 應具備原材料、元器件等的進貨檢驗和過程檢驗的檢測能力。
4.4.3 應具備高低溫、濕熱循環等型式檢驗項目的檢測能力。
4.4.4 應具備本標準設計的高低溫耐久、三綜合振動試驗等關鍵項目檢測能力。
5 技術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產品圖樣和技術文件
組合開關應符合本標準要求并按經規定程序批準的產品圖樣和技術文件要求制造。
5.1.2 外觀
組合開關應有良好的外觀質量,結構應完整無損,無錯裝、漏裝乖裝配不良現象;表面漆膜應均勻,無氣泡、空白、堆積和流溢現象;金屬零件應具有防腐蝕層;塑料零件應無裂紋、無影響使用和外觀的變形。
組合開關使用的標識和信號標識符號應符合GB 4094規定。標識符號就清晰,無局部脫落、皺縮或模糊現象。
5.1.3 尺寸
組合開關尺寸應符合該型產品圖樣的規定。
5.2 額定負載
組合開關額定負載應符合產品技術文件的規定。
5.3 功能、性能及特性
5.3.1 擋位及功能
組合開關檔位應轉換靈活,定位明確可靠,無松動和阻滯現象。具有自動回位功能的開關,當外力消除后應能自動準確回位。從一個檔位進入另一個檔位,組合開關標識符號表示位置應正確。其功能一般或包括表1所列的部分或全部功能,根據防需要,亦可具有表1未列出的功能。
表1 組合開關功能及功能特性
序號 | 名稱 | 典型工作檔位、功能 |
1 | 轉向燈開關 | 左轉向、右轉向、變道(自動回位) |
2 | 變光開關 | 遠光(固定位置或自動回位)、近光、超車(自動回位) |
3 | 燈光總開關 | 位置燈、前大燈、自動大燈 |
4 | 霧燈開關 | 前霧燈、后霧燈 |
5 | 前后雨刮開關 | 前雨刮包括:點動(自動回位)、間歇、低速、高速; 后雨刮包括:后雨刮間歇,后雨刮開 |
6 | 前雨刮間歇速度調節開關 | 前雨刮間歇速度調節 |
7 | 洗滌器開關 | 前、后洗滌(自動回位) |
8 | 巡航開關 | 關閉、開啟、增加定速(自動回位)、減小定速(自動回位) |
9 | 菜單翻頁開關 | 設定/復位(自動回位)、上翻(自動回位)、下翻(自動回位) |
5.3.2 轉換力(或力矩)
開關從一個檔位轉換到另一個檔位時所需要的轉換力(或力矩),應符合產品技術文件的規定。類似功能相反方向對應轉換力(或力矩)之差應不大于30%,如左、右轉向燈功能等。
5.3.3 速度特性
帶有自動回位機構的轉向燈開關,當轉向盤以150r/min的轉速回位時,應不出現撤消動作的失靈和機械跳檔現象,電路上反向接通時間不大于30ms.
5.3.4 抗機械干擾特性
帶有自動回位機構和抗干擾機構的轉向燈開關,在轉向盤做回位動作時,手柄強制性地被保留在轉向位置上,不應出現轉向器動作的阻滯和開關結構的破壞。
5.4 強度
經強度試驗后,組合開關應能正常工作,開關結構無損傷。
5.5 操作聲音
開關的各功能擋位操作聲音應不大于65dB(A)。
5.6 電鍍層和化學處理層
金屬零件的電鍍層和化學處理層應符合QC/T625-1999中的有關規定。
5.7 電壓降
組合開關在通以額定電流時,各功能擋位觸點兩端的輸出電壓降應滿足表2的規定。對于帶線束引出插接件的組合開關,應減去引出線束部分的壓降值,對于輸出電阻編碼信號的組合開關,則不需要測量觸點壓降,直接測量斷開和導通時觸點間的電阻值,其電阻值應符合產品技術文件的規定。
表2 電壓降
額定電流I | I≤0.02 A | 0.02A<I≤0.5 A | 0.5 A<I≤10 A | I>10 A |
觸點電壓降 | 50 mV | 80 mV | 100 mV | 電流每增加1A,電壓降增加25mV,但是最大電壓降不大于250mV |
耐久試驗后電壓降 | 耐久試驗后電壓降允許不大于本表規定值的170% |
5.8 觸點溫升
組合開關中,若某開關的額定電流大于1A,需要對其進行觸點溫升試驗。在通以額定電流的情況下,其觸點溫升應不超過表3的規定。
表3 觸點溫升
觸點材料 | 溫升/℃ |
銅或銅合金 | 40 |
銀或銀合金 | 60 |
5.9 觸點顫動
開關在各個檔位間轉換過程中,觸點接觸或斷開時,觸點顫動時間應小于30ms.
5.10 耐溫度性能
5.10.1 耐低溫性能
5.10.1.1 耐低溫貯存性能
組合開關經低溫貯存試驗后,外觀應符合5.1.2的規定。恢復到常溫狀態下,功能及功能特性和電壓降就符合5.3、5.7的規定。
5.10.1.2 耐低溫運行性能
組合開關經低溫運行試驗后,外觀應符合5.1.2的規定。功能及功能特性和電壓降就符合5.3、5.7的規定。
5.10.2 耐高溫性能
5.10.2.1 耐高溫貯存性能
組合開關經高溫80 ℃,持續48 h貯存試驗后,外觀應符合5.1.2的規定。恢復到常溫狀態下,功能及功能特性和電壓降就符合5.3、5.7的規定。
5.10.2.2 耐高溫運行性能
組合開關經高溫運行試驗后,外觀應符合5.1.2的規定。功能及功能特性和電壓降就符合5.3、5.7的規定。
5.11 耐溫度循環變化性能
組合開關經規定變化率的溫度循環試驗后,外觀應符合5.1.2的規定。功能及功能特性和電壓降就符合5.3、5.7的規定。
5.12 耐濕熱循環性能
組合開關經濕熱循環試驗后,外觀應符合5.1.2的規定。功能及功能特性和電壓降就符合5.3、5.7的規定。
5.13 耐鹽霧性能
組合開關經耐鹽霧試驗后,外觀應符合5.1.2的規定。功能及功能特性和電壓降就符合5.3、5.7的規定,清理后表面無蝕坑。
5.14 耐塵性能
組合開關經耐塵性試驗后,功能及功能特性和電壓降應符合5.3、5.7的規定。
5.15 耐溫度循環振動性能
組合開關經耐溫度循環振動試驗后,外觀應符合5.1.2的規定。功能及功能特性和電壓降就符合5.3、5.7的規定。
5.16 標識符號強度
5.16.1 耐化學試劑性能
組合開關經耐化學試劑試驗后,樣件表面不產生變化,標識內容清晰可讀。
5.16.2 附著力性能
組合開關經附著力試驗后,標識符號表面、方格邊角、切割交叉處脫落面積不能明顯大于5%。
5.16.3 耐磨性能
組合開關經耐磨性試驗后,標識符號應能辨認。
5.17 耐久性
按表4規定的組合開關工作次數,進行耐久試驗后,轉換力(或力矩)變化的絕對值應不大于試驗前的40%;電壓降允許不大于4.7規定值的170%。擋位及功能應符合4.3.1的規定。
表4 工作次數
序號 | 名稱 | 工作次數a |
1 | 轉向燈開關 | 150 000 |
2 | 變光開關 | 150 000 |
3 | 燈光總開關 | 60 000 |
4 | 霧燈開關 | 30 000 |
5 | 刮水器開關 | 50 000 |
6 | 雨刮間歇速度調節開關 | 30 000 |
7 | 洗滌器開關 | 30 000 |
8 | 巡航開關 | 100 000 |
9 | 菜單翻頁開關 | 10 000 |
a 注:a耐久試驗在常溫、低溫和高溫的條件下進行,分別按照常溫60%、低溫20%和高溫20%工作次數進行。 |
5.18 直流供電電壓
對于車輛電氣系統標稱電壓為12V系統,試驗中組合開關的各電路通以9V-16V的供電電壓;對于車輛電氣系統標稱電壓為24V系統,試驗中組合開關的各電路通以16V-32V的供電電壓。試驗中,組合開關應符合表1給出的功能要求;試驗后應通斷正常。
5.19 過電壓
電子式組合開關應進行過電壓試驗。試驗中,組合開關應符合表1給出的功能要求;試驗后應通斷正常。
5.20 疊加交流電壓
電子式組合開關應進行疊加交流電壓試驗。試驗中,組合開關應符合表1給出的功能要求;試驗后應通斷正常。
5.21 供電電壓緩降和緩升
電子式組合開關應進行供電電壓緩降和緩升試驗。試驗中,在供電電壓范圍內組合開關應符合表1給出的功能要求;試驗后應通斷正常。
5.22 供電電壓瞬態變化
5.22.1 供電電壓瞬時下降
電子式組合開關應進行供電電壓瞬時下降試驗。試驗中,組合開關應符合表1給出的功能要求;試驗后應通斷正常。
5.22.2 對電壓驟降的復位性能
電子式組合開關應進行對電壓驟降的復位性能試驗。試驗中,在供電電壓范圍內組合開關應符合表1給出的功能要求;試驗后應通斷正常。
5.23 反向電壓
電子式組合開關應進行反向電壓試驗,試驗后,在恢復正常的連接后應通斷正常。
5.24 開路試驗
電子式組合開關應進行開路試驗,試驗后,在恢復正常的連接后應通斷正常。
5.25 短路保護
5.25.1 信號電路
信號電路構成的組合開關應進行短路保護試驗。試驗后,在恢復正常的連接后應通斷正常。
5.25.2 負載電路
信號電路構成的組合開關應進行短路保護試驗。試驗后,所有電子保護輸出端應確保能承受短路電流,且在切斷短路電流后能恢復到正常工作(功能狀態為GB/T 28046.1-2011定義的C級)。
所有常規熔斷器保護輸出端應能承受短路電流,且在切斷短路電流后能恢復到正常工作(功能狀態為GB/T 28046.1-2011定義的D級)。
所有無保護輸出端允許被試驗電流燒壞(功能狀態為GB/T 28046.1-2011定義的E級)。
5.26 絕緣電阻
組合開關中無電流連接的接點間及無電流連接的接點和殼體間的絕緣電阻應大于10MΩ。
5.27 電磁兼容性能
5.27.1 傳導發射
有源電子式組合開關應進行傳導發射試驗。被測組合開關試驗的傳導騷擾限值(峰值和平均值)需符合GB/T 18655-2010中等級3的相關要求。
5.27.2 射頻輻射發射
有源電子式組合開關應進行輻射發射試驗。被測組合開關試驗的輻射騷擾限值(峰值和平均值)需符合GB/T 18655-2010中等級3的相關要求。
5.27.3 電壓瞬態發射
有源電子式組合開關應進行瞬態發射試驗。被測樣件的瞬態電壓值要求如下:對于12V系統車輛:正級瞬態電壓不應超過75V,負極瞬態電壓不應超過-100V;對于24V系統車輛:正極瞬態電壓不應超過150V,負極瞬態電壓不應超過-450V.
5.27.4 射頻抗干擾—電波暗室法
有源電子式組合開關應進行射頻抗干擾-電波暗室法試驗。被測組合開關試樣在實驗電平100V/m的情況下,功能等級滿足A級。
5.27.5 射頻抗干擾—大電流注入法
有源電子式組合開關應進行射頻抗干擾-大電流注入消法試驗。被測組合開關試樣在實驗電平100 mA的情況下,功能等級滿足A級。
5.27.6 電源線瞬態傳導抗干擾
電子式組合開關應進行電源線瞬態傳導抗干擾試驗。被測組合開關試驗應達到如下要求:脈沖為1&2b&4&5b時,功能等級滿足C級;脈沖為2a&3a&3b時,功能等級滿足A級。
5.27.7 信號線瞬態傳導抗干擾
有源電子式組合開關應進行信號線瞬態傳導抗干擾試驗。被測組合開關試樣的功能等級滿足A級。
5.27.8 靜電放電
電子式組合開關應進行靜電放電試驗。被測組合開關的試樣功能等級應滿足表5要求。
表5 靜電放電試驗要求
工作狀態 | 放電類型 | 測試等級 | 功能等級 |
通電工作 | 接觸放電 | ±8KV | A |
空氣放電 | ±15KV | C | |
不通電 | 接觸放電 | ±8KV | A |
空氣放電 | ±25KV | C |
6 試驗條件
6.1.1 通用試驗條件
按QC/T 218—2017中5.1.1的規定的方法進行。
6.1.2 試驗用設備及儀表
按QC/T 218—2017中5.1.2的規定的方法進行。
6.2 外觀檢查
用目測法檢查。
6.3 尺寸檢查
用符合規定的通用或專用量具檢測。
6.4 功能及功能特性試驗
6.4.1 擋位及功能檢查
按QC/T 218—2017中5.4.1的規定的方法進行。
6.4.2 轉換力(或力矩)檢查
按QC/T 218—2017中5.4.2的規定的方法進行。
6.4.3 速度特性試驗
按QC/T 218—2017中5.4.3的規定的方法進行。
6.4.4 抗機械干擾特性試驗
按QC/T 218—2017中5.4.4的規定的方法進行。
6.5 強度試驗
6.5.1 手柄式的開關強度試驗
按QC/T 218—2017中5.5.1的規定的方法進行。
6.5.2 旋轉式開關強度試驗
按QC/T 218—2017中5.5.2的規定的方法進行。
6.5.3 按鈕式開關強度試驗
按QC/T 218—2017中5.5.3的規定的方法進行。
6.6 操作聲音試驗
按QC/T 218—2017中5.6的規定的方法進行。
6.7 電壓降試驗
按QC/T 218—2017中5.7的規定的方法進行。
6.8 觸點溫升試驗
按QC/T 218—2017中5.8的規定的方法進行。
6.9 觸點顫動試驗
按QC/T 218—2017中5.9的規定的方法進行。
6.10 耐溫度性能試驗
6.10.1 耐低溫性能試驗
6.10.1.1 耐低溫貯存性能試驗
6.10.1.1.1 目的
按GB/T 28046.4—2011中5.1.1.1.1的規定的方法進行。
6.10.1.1.2 試驗
除DUT技術條件另有規定,在低溫-40℃按GB/T2423.1進行試驗,持續48h。DUT工作模式為1.1。
6.10.1.1.3 要求
按GB/T 28046.4—2011中5.1.1.1.3規定的方法進行。
6.10.1.2 耐低溫運行性能試驗
按QC/T 218—2017中5.10.1.2的規定的方法進行。
6.10.2 耐高溫性能試驗
6.10.2.1 耐高溫貯存性能試驗
6.10.2.1.1 目的
按GB/T 28046.4—2011中5.1.2.1.1的規定的方法進行。
6.10.2.1.2 試驗
除DUT技術條件另有規定,在95℃高溫干熱下按GB/T2423.2進行試驗,持續48h。DUT工作模式為1.1。
6.10.2.1.3 要求
按GB/T 28046.4—2011中5.1.2.1.3的規定的方法進行。
6.10.2.2 耐高溫運行性能試驗
按QC/T 218—2017中5.10.2.2的規定的方法進行。
6.11 耐溫度循環變化性能試驗
按QC/T 218—2017中5.11的規定的方法進行。
6.12 耐濕熱循環性能試驗
按QC/T 218—2017中5.12的規定的方法進行。
6.13 耐鹽霧性能試驗
按QC/T 218—2017中5.13的規定的方法進行。
6.14 耐塵性試驗
按QC/T 218—2017中5.14的規定的方法進行。
6.15 耐熱循環振動性能試驗
將組合開關安裝振動驗臺上,乘用車按照GB/T28046.3-2011中4.1.2.4規定的試驗方法進行試驗。商用車按照GB/T28046.3-2011中4.1.2.7規定的試驗方法進行試驗。溫度循環按GB/T28046.4-2011中5.3.1.2進行試驗。
6.16 標識符號強度試驗
6.16.1 耐化學試劑性能試驗
按QC/T 218—2017中5.16.1的規定的方法進行。
6.16.2 附著力性能試驗
按QC/T 218—2017中5.16.2的規定的方法進行。
6.16.3 耐磨性能試驗
按QC/T 218—2017中5.16.3的規定的方法進行。
6.17 耐久性試驗
6.17.1 耐久性試驗規則
按QC/T 218—2017中5.17.1的規定的方法進行。
6.17.2 轉向燈開關
按QC/T 218—2017中5.17.2的規定的方法進行。
6.17.3 變光開關
按QC/T 218—2017中5.17.3的規定的方法進行。
6.17.4 燈光總開關
按QC/T 218—2017中5.17.4的規定的方法進行。
6.17.5 霧燈開關
按QC/T 218—2017中5.17.5的規定的方法進行。
6.17.6 刮水器開關
按QC/T 218—2017中5.17.6的規定的方法進行。
6.17.7 雨刮間歇調速開關
按QC/T 218—2017中5.17.7的規定的方法進行。
6.17.8 洗滌器開關
按QC/T 218—2017中5.17.8的規定的方法進行。
6.17.9 巡航開關
按QC/T 218—2017中5.17.9的規定的方法進行。
6.17.10 菜單翻頁開關
按QC/T 218—2017中5.17.10的規定的方法進行。
6.18 直流供電電壓試驗
按QC/T 218—2017中5.18的規定的方法進行。
6.19 過電壓試驗
按QC/T 218—2017中5.19的規定的方法進行。
6.20 疊加交流電壓試驗
按QC/T 218—2017中5.20的規定的方法進行。
6.21 供電電壓緩降和緩升試驗
按QC/T 218—2017中5.21的規定的方法進行。
6.22 供電電壓瞬態變化試驗
6.22.1 供電電壓瞬時下降試驗
按QC/T 218—2017中5.22.1的規定的方法進行。
6.22.2 對電壓驟降的復位性能試驗
按QC/T 218—2017中5.22.2的規定的方法進行。
6.23 反向電壓試驗
按QC/T 218—2017中5.23的規定的方法進行。
6.24 開路試驗
按QC/T 218—2017中5.24的規定的方法進行。
6.25 短路保護試驗
6.25.1 信號電路試驗
按QC/T 218—2017中5.25.1的規定的方法進行。
6.25.2 負載電路試驗
按QC/T 218—2017中5.25.2的規定的方法進行。
6.26 絕緣電阻試驗
按QC/T 218—2017中5.26的規定的方法進行。
6.27 電磁兼容性能試驗
6.27.1 傳導發射—電壓法試驗
按QC/T 218—2017中5.27.1的規定的方法進行。
6.27.2 輻射發射—ALSE試驗
按QC/T 218—2017中5.27.2的規定的方法進行。
6.27.3 電壓瞬態發射試驗
按QC/T 218—2017中5.27.3的規定的方法進行。
6.27.4 射頻抗干擾—自由場法試驗
按QC/T 218—2017中5.27.4的規定的方法進行。
6.27.5 射頻抗干擾—大電流注入法試驗
按QC/T 218—2017中5.27.5的規定的方法進行。
6.27.6 電源線瞬態傳導抗干擾試驗
按QC/T 218—2017中5.27.6的規定的方法進行。
6.27.7 信號線瞬態傳導抗干擾試驗
按QC/T 218—2017中5.27.7的規定的方法進行。
6.27.8 靜電放電試驗
按QC/T 218—2017中5.27.8的規定的方法進行。
7 檢驗規則
7.1 出廠檢驗
7.1.1 組合開關應該經檢驗合格后方能出廠,并應附有產品質量合格證或合格文件。
7.1.2 檢驗項目、技術要求、試驗方法和抽樣數及判定標準按表3的規定。
表6 出廠檢驗
序號 | 檢驗項目 | 抽樣數(套/批) | 合格水平 | 不合格水平 |
1 | 外觀 | 5 | Ac=0 | Re=1 |
2 | 尺寸 | 5 | Ac=0 | Re=1 |
3 | 功能及功能特性檢查 | 5 | Ac=0 | Re=1 |
4 | 電壓降檢查 | 5 | Ac=0 | Re=1 |
7.2 驗收檢驗
用戶有權按GB/T 2828.1—2012的規定進行驗收。本標準推薦采用:
——一般檢查水平:Ⅱ;
——合格質量水平:AQL0.4~AQL4.0;
——抽樣方案:一次正常檢查抽樣方案。
具體的抽樣方案、驗收項目、缺陷分類、合格質量水平可按雙方協商的內容進行,并在產品技術標準中規定。
7.3 型式試驗
7.3.1 檢驗條件
組合開關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 新產品試制定型鑒定;
b) 正式生產后若結構、材料、工藝有重大改變,且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
c) 成批生產的產品,每2年不少于1次;
d) 當產品停產1年或1年以上,重新開始生產時;
e) 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的差異時。
f)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提出進行型式檢驗的要求時。
7.3.2 型式試驗的抽樣和分組按表4進行,成批或大量生產后的型式試驗允許用2套產品做耐久性試驗。
表7 型式檢驗的抽樣和分組
序號 | 檢驗項目 | 要求 | 試驗方法 | 組合開關編號 | |||||
Ⅰ組 | Ⅱ組 | Ⅲ組 | Ⅳ組 | Ⅴ組 | Ⅵ組 | ||||
1號~3號 | 4號~6號 | 7號~9號 | 10號~12號 | 13號~15號 | 16號~18號 | ||||
1 | 外觀檢查 | 5.1.2 | 6.2 | √ | √ | √ | √ | √ | √ |
2 | 尺寸檢驗 | 5.1.3 | 6.3 | √ | √ | √ | √ | √ | √ |
3 | 擋位及功能檢查 | 5.3.1 | 6.4.1 | √ | √ | √ | √ | √ | √ |
4 | 轉換力(或力矩)檢查 | 5.3.2 | 6.4.2 | √ | √ | √ | √ | √ | √ |
5 | 速度特性試驗 | 5.3.3 | 6.4.3 | √ | |||||
6 | 抗機械干擾特性試驗 | 5.3.4 | 6.4.4 | √ | |||||
7 | 強度試驗 | 5.4 | 6.5 | √ | |||||
8 | 操作聲音試驗 | 5.5 | 6.6 | √ | |||||
9 | 電壓降試驗 | 5.7 | 6.7 | √ | √ | √ | √ | √ | √ |
10 | 觸點溫升試驗 | 5.8 | 6.8 | √ | √ | √ | √ | √ | |
11 | 觸點顫動試驗 | 5.9 | 6.9 | √ | |||||
12 | 耐溫度性能試驗 | 5.10 | 6.10 | √ | |||||
13 | 耐溫度循環變化性能試驗 | 5.11 | 6.11 | √ | |||||
14 | 耐濕熱循環性能試驗 | 5.12 | 6.12 | √ | |||||
15 | 耐鹽霧性能試驗 | 5.13 | 6.13 | √ | |||||
16 | 耐塵性試驗 | 5.14 | 6.14 | √ | |||||
17 | 耐振動性能試驗 | 5.15 | 6.15 | √ | |||||
18 | 標識符號強度試驗 | 5.16 | 6.16 | √ | |||||
19 | 耐久性試驗 | 5.17 | 6.17 | √ | |||||
20 | 直流供電電壓試驗 | 5.18 | 6.18 | √ | |||||
21 | 過壓試驗 | 5.19 | 6.19 | √ | |||||
22 | 疊加交流電壓試驗 | 5.20 | 6.20 | √ | |||||
23 | 供電電壓緩降和緩升試驗 | 5.21 | 6.21 | √ | |||||
24 | 供電電壓瞬時下降試驗 | 5.22.1 | 6.22.1 | √ | |||||
25 | 對電壓驟降的復位性能試驗 | 5.22.2 | 6.22.2 | √ | |||||
26 | 反向電壓試驗 | 5.23 | 6.23 | √ | |||||
27 | 開路試驗 | 5.24 | 6.24 | √ | |||||
28 | 短路保護試驗 | 5.25 | 6.25 | √ | |||||
29 | 絕緣電阻試驗 | 5.26 | 6.26 | √ | √ | √ | √ | √ | √ |
30 | 電磁兼容性能試驗 | 5.27 | 6.27 | √ |
7.3.3 產品的型式檢驗應全部符合規定的要求。如有一個項目部合格時,可重新抽取加倍數量的產品就該不合格項目進行復查,如仍有不合格時,則該批產品判為不合格,但對耐久性試驗不合格時不應重新抽取,直接判為不合格。
8 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8.1 標志
組合開關的標志(識)應清晰、生產批次應符合規定。
8.2 包裝
組合開關的包裝應符合QC/T 413—2002中6.2的規定。
8.3 運輸
產品在運輸和貯存時不得相互撞擊、受潮和受到活性化學物品的侵蝕,并注意堆放方向應符合包裝箱上的標志。
8.4 貯存
組合開關在符合以上運輸、包裝條件下,自出廠日起1年內應符合有關標準的規定。
9 質量承諾
9.1 產品質保依據與客戶簽訂的質保協議執行。售后服務響應時間承諾:在質保期內,產品出現質量問題,接到通知后省內24小時內趕到現場服務,省外48小時內趕到現場,個別交通不便的區域,在72小時內亦應趕到現場。
在浙江省三包期內,因產品質量出現的問題,